業務員說的和保單條款不一樣,以誰為準?
業務員口頭承諾與保單條款不一致時,原則上以書面條款為準,但特定情形下業務員陳述可構成保險公司的表見代理。
業務員說的和條款不同,法律上以哪個為準?
原則上以保單書面條款為準,但依保險法第 54 條,契約條款有疑義時,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。
這是實務上極為常見的爭議類型。保戶投保時聽到業務員說「這個都有賠」,等到實際申請理賠才發現條款內容與當初理解不同。問題的核心在於:業務員的口頭說明在法律上是否有拘束力?
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,業務員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,其招攬行為視為保險公司的行為。但業務員的口頭承諾是否能取代書面條款,則需視個案情形判斷。原則上,書面契約的效力優先於口頭陳述。
什麼情況下業務員的話有法律效力?
在特定情形下,業務員的陳述可能對保險公司產生拘束力。主要有兩種法律基礎:
第一是「表見代理」。依民法第 169 條,若保險公司明知業務員以特定方式招攬而未阻止,或業務員的行為外觀足以讓保戶合理信賴其有代理權限,保險公司可能需承擔該陳述的法律效果。
第二是「締約過失」。若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提供錯誤資訊,導致保戶基於錯誤認知投保,保戶可能得主張締約過失責任,請求損害賠償。
某案中,業務員以書面 DM 載明「住院日額無等待期」招攬,但保單條款實際有 30 天等待期。評議中心認定該 DM 構成保險公司的招攬文件,保險公司需依 DM 內容履行。
條款有疑義時的解釋原則
保險法第 54 條明定:保險契約的解釋,遇有疑義時,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。這條規定在實務上經常被引用。
所謂「疑義」,是指條款文字本身存在兩種以上合理的解讀方式。常見的情形包括:醫療險中「住院」的定義是否包含日間住院、意外險中「意外」的認定標準、以及特定疾病名稱的涵蓋範圍。
值得留意的是,這項解釋原則的前提是條款確實存在疑義。若條款文字清楚明確,即使對保戶不利,仍以條款文字為準。因此,投保時仔細閱讀條款內容,了解保障範圍與除外事項,是避免日後爭議的關鍵。
如何保全業務員承諾的證據
若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有特定承諾,保全相關證據對後續爭議處理至關重要。實務上可留意的方向包括:
(一)保留業務員提供的書面文件:包括 DM、簡報、Line 對話紀錄、電子郵件等。這些在評議或訴訟中都可作為證據。
(二)確認建議書內容:建議書(要保建議書)上的文字雖非契約本身,但可作為業務員招攬時說明內容的佐證。
(三)錄音或通訊紀錄:依法保戶有權錄製自己參與的對話。電話行銷保險依規定本身就有錄音義務。
保策通的爭議解析功能收錄了多筆業務員招攬爭議的評議案例,可查詢類似情境下的裁定方向,了解實務上對業務員陳述效力的認定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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