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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留分是什麼?為什麼有遺囑還可能被推翻?完整解析民法繼承規定

民法第 1223 條保障每位繼承人的「特留分」——即使有遺囑,繼承人仍享有最低保障比例。本文解析特留分計算方式、扣減順序與實務案例。

什麼是特留分?

特留分是繼承人依民法 §1223 享有的最低遺產保障比例。配偶和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,即使有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。以法院認定為準。

特留分是民法為保障繼承人權益而設的制度,規定在民法第 1223 條。即使被繼承人立了遺囑,每位法定繼承人仍然享有「不得被侵害」的最低繼承比例。

簡單來說,遺囑可以決定遺產怎麼分,但不能把某個繼承人的份額壓到特留分以下。如果遺囑侵害了特留分,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「扣減權」,要求從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的份額中扣還。

特留分的計算比例

特留分是以「應繼分」為基礎來計算的。依民法第 1223 條:

• 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: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• 父母: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• 兄弟姊妹: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• 祖父母:應繼分的三分之一

舉例:被繼承人留下 1,200 萬遺產,繼承人為配偶與兩名子女。依法定應繼分,配偶得 400 萬、每名子女各得 400 萬。配偶的特留分為 400 萬 × 1/2 = 200 萬,每名子女亦為 200 萬。若遺囑將全部遺產給朋友,三位繼承人可各自行使扣減權要求至少 200 萬。

遺囑侵害特留分時怎麼辦?

當遺囑的分配侵害了特留分,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「特留分扣減權」(民法 §1225)。

扣減的順序是:先從遺贈(給非繼承人的部分)扣減,不足時再從指定應繼分中按比例扣減。

要注意的是,扣減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。依目前實務見解,扣減權屬形成權,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,自繼承開始時起算。但部分法院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 2 年除斥期間,實務上仍有爭議。

生前贈與與特留分的關係

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,在計算特留分時也可能被納入考量。依民法第 1148-1 條,繼承開始前 2 年內的贈與,視為遺產的一部分。

這意味著如果被繼承人在過世前 2 年大量贈與財產給特定人,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將這些贈與金額加回遺產總額來計算特留分,進而行使扣減權。

實務上,許多長輩為了規避特留分限制而提前移轉資產,但如果時間在 2 年以內,這些移轉可能不會達到預期效果。

民法 §1223特留分扣減遺囑繼承應繼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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